陕财办采资投处〔2017〕15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 诉 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2楼
代 理 人:陈诚
联系电话:13423920910
2.被投诉人:陕西正邦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华融国际大厦A座12层21201室
联系电话:029-82309136转816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17年8月23日,我厅受理了投诉人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陕西正邦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邦招标公司”)和安康学院关于“安康学院ICT创新创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我厅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并于2017年9月20日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投诉人将西安远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诚公司”)带离磋商响应文件,而投诉人磋商文件被拒收还停留在评标现场且被拆封的问题。
经查评审报告、正邦招标公司提供的现场影像资料以及采购人现场监标人证明,在检查磋商文件密封性环节,有三名供应商认为投诉人磋商文件密封性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五1要求。正邦招标公司随即对投诉人磋商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要求投诉人授权代表取走其文件并离开磋商大会现场。投诉人授权代表要求与其他密封合格的磋商文件进行比对,正邦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拿取一本密封合格的磋商文件交与投诉人授权代表,投诉人授权代表比对后无异议并确认签字离开现场。原磋商小组进入评审环节,发现缺少远诚公司磋商文件正本。正邦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投诉人授权代表送回其携带走的远诚公司磋商文件,投诉人授权代表送回。监标人检查送回的磋商文件,密封完好。
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将远诚公司磋商文件带离后送还,其磋商文件缺乏公信力,应被拒收的问题。
原磋商小组认为,现场上未发现投诉人的磋商文件,不可能进行拆封。在评审阶段,是对资质合格的3家供应商磋商文件副本进行评审,查阅各家提供的磋商文件副本与其相应的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原磋商小组评审过程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原磋商小组建议:维持原磋商成交结果。
投诉事项3:关于成交结果未公布主要成交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重要信息的问题。
经查,反映情况属实,但不影响实质性磋商成交结果。
本机关认为,远诚公司密封的磋商文件被投诉人授权代表带离磋商大会现场归还后,经过监标人检查,其密封完好。又经原磋商小组比对其磋商文件正副本内容一致,对其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未造成影响,其磋商文件有效。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投诉,维持原磋商成交结果。针对本项目磋商期间出现的不规范问题,责令正邦招标公司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此决定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专题报告我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