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资投处〔2017〕17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 诉 人:北京京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远达工业园华懋控股大厦北区3F
代 理 人:钟京
联系电话:17710869862
2.被投诉人:陕西教育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B区401
联系电话:029-88224929
被投诉人:陕西省公安厅
地 址:西安市凤城二路19号
联系电话:029-86165555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17年9月27日,我厅受理了投诉人北京京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陕西教育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教育招标公司”)和陕西省公安厅关于“陕西省公安厅DNA耗材采购项目”的投诉,我厅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并于2017年9月29日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品目6、品目7涉及常染色体STR建库试剂盒(16个位点、24个位点)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市场上有两年以上的使用记录,有明显歧视和排斥的问题。
原论证专家认为,将品目6、品目7涉及“投标供应商提供市场上有两年以上的使用记录”修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产品成熟度高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2:关于技术影响力项要求投标核心产品(有带★参数的产品)经国内外实验室验证,发表论文被科学期刊引用次数不少于5次,且该期刊影响因子不小于1 。提供论文复印件,及引用期刊数据。每提供1篇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内容,对新产品有歧视、差别待遇的问题。
原论证专家认为,将“技术影响力项”内容修改为“投标核心产品(有带★参数的产品),以供应商能够提供证明产品技术影响力的材料赋分,分值为0~5分”。
投诉事项3:关于业绩项要求提供2014年至今同类项目省级政府采购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合同金额1000万以上的每份得3分,合同金额1000万以下的不得分,对新产品有歧视、差别待遇的问题。
原论证专家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不是资格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原论证专家建议:按论证结果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教育招标公司会同采购人按论证专家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