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资投处〔2017〕13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 诉 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路250号银海大厦A903-904室
代 理 人:贺翔宇
联系电话:18621120852
被投诉人: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6号绿地SOHO同盟A座
联系电话:029-65692213
被投诉人: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975号
联系电话:029-82168855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17年8月28日,我厅受理了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对陕西德勤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招标公司”)和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关于“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物流服务与管理专业综合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我厅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并于2017年9月7日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关于预成交单位报价低于预算金额85%的问题。
经复查,原谈判小组认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络捷公司”)二次报价提供的“采购成本说明函”仅对采购成本即29.1515万元进行了澄清说明,未对加工、仓储、运输和人工等成本进行说明。根据“谈判文件第二部分五、报价文件谈判报价编制要求”的规定,北京络捷公司成本说明理由不充分,按无效报价处理。
投诉事项2:关于投诉人质疑预成交单位提供的授权书法人签字非法人签字的问题。
经查,北京络捷公司提供的授权书有其法人签字。原谈判小组认为,评审阶段仅是书面审查各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北京络捷公司的授权书法人签字为非法人本人签字。
投诉事项3:关于投诉人提交质疑书后,代理机构没有给予回复的问题。
经查谈判文件和投诉人质疑书,投诉人的质疑书未按照谈判文件第三部分七22.质疑的规定要求提交,缺少法人签字。德勤招标公司电话回复投诉人质疑不予受理,做法欠妥,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
原谈判小组建议:最终评审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按谈判失败处理。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此次竞争性谈判失败,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德勤招标公司今后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提高代理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30日